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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17 11:01 点击次数:173东谈主民法院报记者 周瑞平 东谈主民法院报通信员 何盼
员工提前8个小时去上夜班,途中际遇车祸,能不成算“荆棘班途中”?近日,安徽省高档东谈主民法院对一谈工伤保障经验认定案作出再审判决,保管安徽省郎溪县东谈主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从事的炉工属于高温、高强度尽头工种,且为高频率夜班,提前8小时上夜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2012年1月起,张某在宣城某耐磨件公司从事炉工责任。2023年5月3日14时13分,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宣城市某小区登程,赶赴位于郎溪县十字镇的公司上班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微型轿车相撞,变成张某倒地受伤和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株连,张某无株连。
2023年6月5日,某耐磨件公司向郎溪县东谈主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郎溪县东谈主社局)央求工伤认定。经探听,郎溪县东谈主社局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觉得张某自行策动提前8小时赶赴公司,不成视为合理荆棘班时辰,不合适《工伤保障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粗略视同工伤。张某对抗该认定,向郎溪法院拿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觉得,判断张某是否属于工伤的要道之一,在于张某受到非本东谈主主要株连交通事故的时辰是否属于在合理时辰内往还责任地与妃耦、子女居住地的合理阶梯的荆棘班途中。证明《最能手民法院对于审理工伤保障行政案件多少问题的端正》第六条第一项端正,在合理时辰内往还于责任地与住所地、频频居住地、单元寝室的合理阶梯的荆棘班途中,应当认定为“荆棘班途中”。因此,评判“合理时辰”应当抽象有计划居住地至责任地的距离、谈路运动气象、交通器具的种类和性能、上班时辰等成分。张某常年从事炉工行业,属于高温、高强度尽头工种,且为高频率夜班,岗亭性质决定了其活命作息时辰与浮浅社会作息时辰不成同步,不合适东谈主体的当然日夜节拍,更不成以一般白昼责任服务者的公法为尺度进行臆度、推导。上班时辰是否合理,应证明张某本人责恣意质、活命公法进行判断。
法院觉得,张某的居住地与责任地点系在两城,通勤距离42公里,张某的上班时辰在晚上10时30分至次日上昼8时傍边,系夜班,对于夜班责任主谈主员来说需要裕如的休息以保证上班的质料,且其交通器具为摩托车,通勤时辰为1小时,与驾驶小汽车不同,骑摩托车1小时,膂力浮滥较大,张某述说其到单元安排的厂区寝室内合理安排休息的时辰系为了夜间上班不踯躅,合适“荆棘班”为标的。
法院觉得,张某从居住地至责任地系沿着318国谈行驶,该路段货车、半挂车较多,夜间行驶安全性差,张某提前登程系合理应作。要是苛求张某必须于晚上10点30分上班之前最近的时辰上班出行,智力组成《工伤保障条例》“荆棘班途中”的要求,张某则可能需要在夜间行驶智力如期到达责任岗亭,昭着不合适东谈主体生理条目和常理,也不安全,不利于对他乡服务者的保护。证明向公司了解的情况,从事炉工夜班的员工夜班时辰长,服务强度大,张某具有提前到达公司的责任民风。张某述说其提前到公司吃晚饭,柬埔寨曝光群饭后顺应休息,为夜班责任提前作念好充分准备,具有合感性。张某以上班为标的提前登程到责任地,合适其责恣意质过火日常活命成例,其当作具有刚直性,应当认定为“荆棘班途中”。
法院觉得,郎溪县东谈主社局对于距离上班时辰较长,其到了公司后也有可能再去其他处所的推断,无事实依据。据此,一审判决取销被告郎溪县东谈主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郎溪县东谈主社局就案涉工伤认定央求再行作出认定。一审宣判后,郎溪县东谈主社局对抗,拿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觉得,张某提前8小时上班,昭彰不属于合理限制内,已超出了必要松手,不宜认定为“合理时辰的荆棘班途中”。二审法院驳回了被上诉东谈主张某的诉讼请求。
后张某向安徽高院央求再审。
安徽高院再审觉得,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张某发滋事故时是否属于合理的上班时辰,并进而判断其发滋事故时是否以上班为标的。张某常年从事炉工行业,属于高温、高强度尽头工种,且为高频率夜班,岗亭性质决定了其活命作息时辰与浮浅社会作息时辰不成同步,不合适东谈主体的当然日夜节拍,更不成以一般白昼责任服务者的公法为尺度进行臆度、推导。
安徽高院觉得,上班时辰是否合理,应证明张某本人责恣意质、活命公法进行判断。证明向公司了解的情况,从事炉工夜班的员工夜班时辰长,服务强度大,张某具有提前到达公司的责任民风。加之,张某通勤样子为驾驶摩托车,行驶距离较远,约40公里,较长的通勤路程对其膂力、元气心灵均有较猛过程的浮滥。张某述说其提前到公司吃晚饭,饭后顺应休息,为夜班责任提前作念好充分准备,具有合感性。张某以上班为标的,提前登程到责任地,合适其责恣意质过火日常活命成例,其当作具有合感性、刚直性,应当认定为“荆棘班途中”。
安徽高院觉得,郎溪县东谈主社局对于距离上班时辰较长,其到了公司后也有可能再去其他处所的推断,无事实依据,再审判决保管郎溪法院的一审判决。郎溪县东谈主社局依据见效判决,经探听核实后再行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官说法】
“合理荆棘班时辰”应抽象考量
工伤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轨制较早步入法治化旅途的社会保障技俩,亦然法律法度较多、争议较多的社会保障技俩,极端是在对荆棘班途中工伤的界定,一直是工伤认定和司法扩充的要点和难点。《工伤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端正,在荆棘班途中,受到非本东谈主主要株连的交通事故粗略城市轨谈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并莫得要求荆棘班的端正时辰和必经阶梯。
员工提前登程赶赴责任地点的当作,是否属于合理的上班时辰的判断,应证明一般社会活命教会及根由,并邻接职器具体责任岗亭性质、日常责任、活命民风等抽象考量,不成一概而论。在抽象前述各项成分考量后,员工提前登程赶赴责任地点具有合感性、刚直性的,其提前登程属于合理上班时辰 GGJAV,应认定为“荆棘班途中”,彰显法律对服务者权利的保障与社会自制正义。
